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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箭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射箭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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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箭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射箭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射箭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射箭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射箭竞赛裁判员(简称射箭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射箭协会负责射箭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射箭协会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射箭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射箭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箭联射箭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射箭裁判员。

第五条中国射箭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射箭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射箭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射箭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箭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任期4年,起止时间一般与中国射箭协会届期一致。裁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执行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裁委会成员由中国射箭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设执行委员